被捕人士指引

概述

本指南旨在概述香港刑事司法系統處理刑事案件的常規方式,可讓讀者以最簡單的術語大致了解整個流程。

起點:報案

任何刑事案件的出發點都是報案。通常由受害者、犯罪證人或本港警務人員完成。

受害人或證人報告的罪行

認為自己是犯罪受害者的人可以向警方報案。傳統上刑事案件需要受害者親身到報案室報案,而當值警員將進行初步分類。一旦確定罪案發生,警方會指派一名調警員處理案件。

市民亦可撥打「999」舉報較迫切或緊急的罪案;至於迫切性較低的罪案﹙如網絡罪行等﹚,市民可通過香港警務處電子報案中心專頁舉報。

香港警務處人員目擊的罪行

警察當值時舉報罪案也屬常見,通常往往不涉及任何受害者﹙如毒品和道路交通犯罪等﹚。

逮捕

逮捕權

根據《警隊條例(第 232 章)第 50 條》,警務人員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會被控以下罪行的人、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以下罪行的人;任何由法律訂定判處的罪行,或有人﹙就該罪行首次定罪時可﹚被判處監禁的罪行;或警務人員認為送達傳票並非切實可行;拘捕他合理地懷疑可被遞解出香港以外的任何人,乃屬合法。

帶至鄰近警署

被捕者將被帶至鄰近警署,並交予當值警員。

照片和指紋

被捕者將被登記身份,而他/她的照片和指紋將被記錄在案。

保釋

警方保釋

根據罪案性質,警方可以讓嫌疑人保釋。如果案件正進行調查:保釋期通常會延長 1-2 個月,以便警方繼續調查並確定是否起訴;如果他/她已被正式指控犯罪:保釋期會延長至下一次聆訊,直到整個訴訟程序結束。

對於較輕的罪行:警方會要求嫌疑人支付保釋金,並於既定時間內到警署報到、或在指定日期出席聆訊。根據罪行性質,嫌疑人可能會被禁止與受害人或證人接觸。

對於嚴重的罪行,警方多數會拒絕其保釋申請。

法庭保釋

法庭保釋通常由首次審理案件的法官決定。在特定情況下,嫌疑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。

法院會以多項因素考慮是否准予保釋時,包括:犯罪性質、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記錄、在保釋期間是否有可能再犯罪、是否有潛逃風險、是否會對社區構成危險、是否會干擾調查或騷擾證人。除此之外,法院可能會考慮更多額外因素。

根據經驗,罪行越嚴重、保釋條件越繁複﹙嫌疑人可能需要每天到就近警署報到,並交出旅遊證件﹚。

調查

警方通過蒐集證據和盤問證人,以確定罪案是否已經發生、以及誰是嫌疑人。

根據經驗,罪行越嚴重、調查時間越長。

警方也可能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完成對較輕罪行的調查,案情更嚴重的案件會被優先處理。

警誡供詞

作為調查的一部分,警方會向被捕人士錄取口供。當被捕者作供前,警務人員必須向他/她宣讀以下聲明:

根據法律,你有權保持緘默、保持緘默不會對你構成不利;如你自願作供,供詞將予紀錄且或會成為呈堂證供。」

被捕者擁有反對自證其罪﹙保持緘默﹚的憲法權利,因此無需作供或回答警察提出的任何問題。

刑事檢控

在調查結束時,可能會發生以下兩種情況之一:案件因缺乏證據而結案,或對嫌疑人/被捕者提出刑事檢控。「刑事檢控」被定義為政府當局﹙通常是政府任命的檢察官或警察﹚提出的正式起訴。

大多數刑事案件,警方均會正式落案起訴;律政司作最終判決,或在必要時進行修改。

首次聆訊

任何人被指控有罪,將會被帶到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。案件會根據涉嫌犯罪地點,而分配給特定的裁判法院。

假設案件需要更多時間調查、尋求法律意見或需移交區域法院,控方會提出將裁決押後。反之,裁判官會宣讀控罪並詢問嫌疑人是否承認控罪

承認控罪
假設被告承認控罪,法院將進行判決。裁判官可視乎情況決定是否採納社會福利署建議,判處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。嫌疑人可就判決提出理據並要求減刑。

***如被告主動認罪,法院會考慮扣減三分之一刑期。

否認控罪
如果被告否認控罪,案件會押後至下一次審訊時作出判決。

審訊

審訊是向法院提交證據和論據。在刑事審訊中,控方﹙律政司﹚試圖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證明被告犯下了他被指控的罪行。法院通常只能在兩種判決之間進行選擇:有罪或無罪。

被判有罪
如果被告被判有罪,法院將進行量刑。 有需要會將案件押後,以便進一步考慮應如何判刑。

被判無罪
如果被告被裁定無罪,他/她可以恢復正常生活。

法院類型和位置

律政司有絕對權力根據案情而將案件分配予各級法院審理,然而某幾類較嚴重的罪行﹙如謀殺及強姦等刑事罪行﹚只能在高等法院進行裁決。

裁判法院
香港共有七間裁判法院,分佈於不同區域。案件將根據其與涉嫌犯罪發生地點,而分配給特定的裁判法院﹙東區裁判法院會負責處理所有在港島發生的罪案﹚進行審理。

• 東區裁判法院
• 粉嶺裁判法院
• 九龍城裁判法院
• 觀塘裁判法院
• 沙田裁判法院
• 屯門裁判法院
• 西九龍裁判法院

裁判法院會集中處理所有較輕﹙最多可判處兩年監禁﹚的罪行,亦會為第一次保釋申請進行審核。

區域法院
區域法院在香港司法系統中被視為中級法院,所處理的罪行比裁判法院較為嚴重。法官可以對被告判處最高七年監禁。

***區域法院位於港灣道十二號

高等法院
高等法院法官對任何類型的刑事犯罪都擁有無限管轄權。如果罪行極為嚴重,被告可被判處終身監禁

***高等法院位於金鐘道三十八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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